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91民初874号
原告:烟台市红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牡丹江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232861617。
法定代表人:李洪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强,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本***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18号彩云城东区20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MA3R0TRP2H。
法定代表人:于洪远,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红旗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本***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市红旗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市红旗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2元,减半收取计921元,由原告烟台市红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永刚
人民陪审员 刘承兰
人民陪审员 刘玉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林素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