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691民初2367号之一
原告:烟台华都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寿山路5号内3号楼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5793714087。
法定代表人:陈秀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男,1978年9月9日生,汉族,烟台华都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职工,住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秀珍,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红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牡丹江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232861617。
法定代表人:李洪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强,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华都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红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原告烟台华都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华都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62元减半收取5831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0031元,由原告烟台华都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田基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薛 恒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691民初2367号之一
原告:烟台华都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寿山路5号内3号楼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5793714087。
法定代表人:陈秀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男,1978年9月9日生,汉族,烟台华都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职工,住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秀珍,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红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牡丹江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232861617。
法定代表人:李洪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强,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华都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红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原告烟台华都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华都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62元减半收取5831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0031元,由原告烟台华都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田基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薛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