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红旗置业有限公司

烟台本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市红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91民初496号
原告:烟台本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18号彩云城东区20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MA3R0TRP2H。
法定代表人:于洪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梅,山东嘉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红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牡丹江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232861617。
法定代表人:李洪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强,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本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红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烟台本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烟台本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永刚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石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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