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大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烟台市牟平区大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民终9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姜立娜,女,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昌,烟台牟平宁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市牟平区大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大窑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忠一,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振阳,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姜立娜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市牟平区大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8)鲁0612民初2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姜立娜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上诉人姜立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侯伟平
审判员  杨 霞
审判员  李 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于欣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