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大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高凤与烟台市牟平区大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蒋富国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612执1448号
申请人高凤。
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大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蒋富国。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烟牟大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大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蒋富国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财产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德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史展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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