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12财保157号
申请人:烟台牟平永安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玉林店镇十六里头。
法定代表人:曲传汉,总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大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大窑镇驻地。
申请人烟台牟平永安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大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办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烟台牟平永安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大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烟台牟平永安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尹书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贵俊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