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12执65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大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被执行人:烟台兴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612民初28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烟台兴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账户:95×××8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海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仁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