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2民初5449号
申请人:***,男,1970年8月14日生,汉族,住黄岛区。
申请人:***,男,1971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苍山县。
被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大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大窑镇龙福路48号。
法定代表人:王忠一,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大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82349.8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82349.8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马培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玉文
书 记 员 于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