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同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同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02执2121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同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东南哨中街**。
法定代表人:牟其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美洁,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申请执行人烟台同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我院作出的(2018)鲁0602民初1092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请求:(1)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650000元以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61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及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执行,同年4月26日,通过司法专递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23日、2020年8月1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股权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存款33553.05元,本院已扣划且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需要法院对被执行人其他银行账户内的零星存款除冻结以外的采取其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前进路1号网点375号和烟台市芝罘区前进路1号网点57号两套房产,上述房产均有抵押且有两轮在先查封,申请执行人表示不需要法院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车辆和证券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
3、申请执行人表示不需要悬赏执行;
4、本院于2020年8月15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的执行标的为728601.9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提供不了新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的确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顾 鸿
审判员 毕昌范
审判员 孙承臣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晓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