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602执1961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同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东南哨中街2号。
法定代表人:牟其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7月8日出生,住鄄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同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请求:1、被执行人支付混凝土价款136165元及利息50702元给申请执行人;2、案件受理费4037年;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经过如下:
1、本院于2019年7月9日通过邮寄送达(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相关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亦未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
2、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3日和2019年9月24日通过线上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权、车辆、房地产、是否开办公司、股票、证券、民政等信息,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9年7月18日,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亦未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2019年7月23日本院按被执行人法律文书中确认并核实的身份证号码及地址,线下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线索。
5、本院同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法律文书确认的住所地及可能存在财产线索的地方进行了现场调查,也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进行了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7、目前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混凝土价款136165元及利息50702元,案件受理费4037元及迟延债务利息及执行费。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东超
审判员 孙承臣
审判员 潘锦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