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同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同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时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芝执字第2002号之一
申请人执行人:烟台同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进德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牟其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文艳、王成荣,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烟台时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打捞局物资管理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37060219540909261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同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时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鲁F×××××号风神牌、鲁Y×××××号奥迪牌轿车各一辆。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三、继续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顾 鸿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家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