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民终51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华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只楚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姜玉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阳市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新兴街1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同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统一路97号。
法定代表人:**坤,董事长。
上诉人烟台华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阳市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同德投资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海阳市人民法院(2021)鲁0687民初4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烟台华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缓交诉讼费未获批准,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烟台华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