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87民初2550号
原告:***,男,196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阳市。
委托代理人:牟秀社,山东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阳市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新兴街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海阳市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修红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