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青民初字第1389-1号
原告***,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青州市朝阳建筑公司。
被告***,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青州市朝阳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12万元的财产,并提供案外人吕永平()所有的鲁VQL836号轿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查封案外人吕永平()所有的鲁VQL836号轿车一辆。
2、冻结被告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建民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继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