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82民初3923号之二
原告:新泰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汶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06138589L。
法定代表人:杨学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美,新泰华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垚,男,199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系新泰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江南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电建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79603Y。
法定代表人:曹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旭,江苏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号院2号楼6层北座7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3183760082。
法定代表人:王甫民,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泰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0苏江南电力有限公司、***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泰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刘恒兴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