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82民初3923号
申请人:新泰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汶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06138589L。
法定代表人:杨学青,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江南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电建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79603Y。
法定代表人:曹劲,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新泰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江南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泰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江南电力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新泰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生效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江南电力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万元,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江苏江南电力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动产,期限为二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江苏江南电力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不动产及财产性权益,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江南电力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恒兴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孙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