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沈家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泰市永恒桩基工程有限公司、新泰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982执保1976号 申请人:新泰市永恒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榆山路219号特别森林花园南门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26215318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新泰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汶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06138589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新泰市永恒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泰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泰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予以冻结,由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泰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泰市永恒桩基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仿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