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982执保1976号
申请人:新泰市永恒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榆山路219号特别森林花园南门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26215318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新泰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汶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06138589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新泰市永恒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泰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泰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予以冻结,由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泰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泰市永恒桩基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仿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