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沈家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泰市沈家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健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982执236号
申请执行人:新泰市沈家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汶南镇沈家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06138589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被执行人:肖健,男,1984年2月27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泰市沈家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新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982民初18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0400.00元及利息。
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肖健公告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文书。
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2019年5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肖健名下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肖健银行存款19942.67元,转执行费200.00元,剩余案款19742.67元通过本院案款过付系统过付申请执行人。查询到被执行人肖健名下有车辆鲁V×××××号一辆,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查封,由于未找到车辆下落,未能实际扣押,暂不能处置。
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通过新泰市人民法院不动产智能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肖健名下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相关财产信息。
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对被执行人肖健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对被执行人肖健作出司法拘留决定,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未能成功拘留。
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在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泰市管理部对被执行人肖健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相关财产信息。
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对被执行人肖健作为受益人或未指定受益人的投保人,进行了收益型(或称分红型)商业保险的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相关保险信息。
综上所述,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发现的财产已作处置。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新泰市沈家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释明并约谈,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高山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