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大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李梅、宁阳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民终33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梅,女,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勇,宁阳葛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阳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文庙街道办事处金阳大街88号(宁阳亿丰时代广场南邻)。
法定代表人:卢刚,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阳大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阳县城财源路569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伟,董事长。
上诉人李梅因与被上诉人宁阳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阳大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2021)鲁0921民初2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梅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裴晓东
审 判 员 王 华
审 判 员 唐 娜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梦丽
书 记 员 张 楠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民终33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梅,女,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勇,宁阳葛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阳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文庙街道办事处金阳大街88号(宁阳亿丰时代广场南邻)。
法定代表人:卢刚,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阳大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阳县城财源路569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伟,董事长。
上诉人李梅因与被上诉人宁阳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阳大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2021)鲁0921民初2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梅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裴晓东
审 判 员 王 华
审 判 员 唐 娜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梦丽
书 记 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