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21执异3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女,1963年4月9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阳县。
委托代理人:***,山东成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宁阳大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财源路5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宁阳大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公司)与被执行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对本院冻结其账户(卡号:6230********)及支付宝内的存款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新
人民陪审员 宁春社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刘 宁
书 记 员 赵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