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大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13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宁民初字第361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宁海波。
被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
第三人宁阳大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及第三人确认合同无效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