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2民初6947号之二
原告:泰山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经济开发区光明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DG53T12。
负责人:刘太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杰,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市中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青云街道青龙路10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594254P。
法定代表人:吕衍胜。
原告泰山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与被告新泰市市中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泰山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泰山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1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泰山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侯诗征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武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