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2民初5609号
原告:新泰市青云街道东城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街道东城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70982B47890792M。
法定代表人:赵西明,该居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波,山东慧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兆红,山东慧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第三人:新泰市市中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街道青龙路10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594254P。
法定代表人:吕衍胜。
原告新泰市青云街道东城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第三人新泰市市中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新泰市青云街道东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泰市青云街道东城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侯诗征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武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