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82执3735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城区新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0673879590。
法定代表人:齐勇,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泰市市中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青云街道青龙路10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594254P。
法定代表人:吕衍胜。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0982民初652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二、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史秀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徐 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