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2民初9797号
原告:新泰市市中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街道青龙路103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594254P
法定代表人:吕衍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群,山东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禹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新泰市禹村镇府前街1号。
法定代表人:朱衍博,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华,山东东岳远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泰市市中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新泰市禹村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新泰市市中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泰市市中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泰市市中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新泰市市中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牛其锁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汶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