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2民初7244号
原告:***,男,1970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被告:新泰市市中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青云街道青龙路103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594254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泰市市中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