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982执1634号
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市中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594254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泰市青云吊装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泰市。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市中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泰市青云吊装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再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新泰市青云吊装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新泰市市中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泰市青云吊装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应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保险现金价值、网络资金等财产;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泰市青云吊装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泰市青云吊装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责令被执行人新泰市青云吊装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张 勇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