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市中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泰安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与新泰市市中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82民初8337号
原告:泰安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
住所地:新泰市城区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齐勇,该公司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0673879***0。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通,广东和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市中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街道新甫路以南龙池路以东阳光家园*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4254P。
原告泰安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与被告新泰市市中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泰安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85元,减半收取2743元,由原告泰安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XXX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