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003执异51号
异议人(***):***,女,1974年11月7日生,汉族,住荣成市。
异议人(***):***,男,1970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之夫。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威海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力诺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荣成市崖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荣成市明珠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副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爱与被执行人荣成市崖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对本院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称,执行法院查封的位于荣成市荷塘北区17号楼503号房屋及附属16号楼43号储藏室,系***与被执行人于2005年7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的房产,***支付了全部购房款309432.29元,并已装修入住至今。因被执行人的原因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要求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执行。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爱与被执行人荣成市崖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鲁1003民初60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5日作出(2019)鲁1003执175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荣成市荷塘北区包括涉案房产在内的多套房产。***提出上述异议。
另查,******、***与被执行人就涉案房产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房屋总价款为309432.29元。系***2005年7月以其自有房产与购买被执行人房产的另一业主宋文美交换所得,已经对价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办理了入住手续。
听证过程中,***主张因被执行人的楼盘税费问题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被执行人予以认可,对于双方之间的房产买卖关系及***提供的合同、收据等证据无异议,并提供了相关会计凭证予以印证;申请执行人不予认可,要求驳回***的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对案涉房产的权利,能否阻却本院对该房产的执行程序。经查涉案房产虽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但本案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购买被执行人的涉案房产,按照合同约定对价支付了全部房款,并由***占有、使用,均发生在本院查封之前,且非因***的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故***的权力能够完全排除执行,其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9)鲁1003执1751号执行裁定书对位于荣成市荷塘北区17号楼503号房产及附属16号楼43号储藏室的执行,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向洪平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