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荣成市环宇商贸公司与被执行人荣成市崖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4)荣崖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荣成市崖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荣成市环宇商贸公司售楼款2453149.92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执行之日止,以2453149.92元为本金,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执行),负担荣成市环宇商贸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6425元。******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前期已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欠款1136831.63元,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共计1492743.29元,其余利息申请执行人放弃不究,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4)荣崖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执行费27195元,由被执行人荣成市崖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