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02民初273号
原告:××,男,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告:荣成市崖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明珠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与被告荣成市崖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诉称,2014年7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务分包合同。2016年3月,原告完成所有合同项目后,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任何价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荣成市崖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为荣成市,应由荣成市人民法院管辖。合同中虽载明“如有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住所地基层法院管辖”,但该约定系手写,且并未有合同当事人双方的签字确认,不能认定双方当事人已就管辖法院进行约定,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荣成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于琳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