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崖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荣成市崖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082民初3494号
原告:**,男,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告:荣成市崖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男,居民,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与被告荣成市崖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通知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后,明确表示不交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梁裕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连己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