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82民初7680号
原告:***,男,汉族,住荣成市。
被告:荣成市崖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明珠路*号。
被告:荣成市宏春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虎山镇虎山大街**号。
被告:荣成市永福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沿河路。
被告:***,男,汉族,住荣成市华悦新城南区。
原告***与被告荣成市崖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荣成市宏春服装有限公司、荣成市永福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于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樊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