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崖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文登区龙山办某某建材经销处、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执1449号
申请执行人:文登区龙山办***建材经销处,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龙山路37号。
经营者:林德明,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上述二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万润杰,威海文登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荣成市崖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明珠路。
法定代表人:张启旭,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文登区龙山办***建材经销处、***与被执行人荣成市崖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003民初64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22年7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4381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3229元。
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经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网络资金、保险、证券、股权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被在先执行案件冻结,本案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
名下有位于荣成市立信街104号不动产一处及鲁KC××**号机动车一辆,均已被在先执行案件查封,本案已轮候查封,故不宜拍卖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涉及执行案件较多,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22年9月2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2022年9月27日,经与二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万润杰进行约谈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3民初64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涛
审判员 张培文
审判员 王世文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梦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