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日照市东港成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莒县妇幼保健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22民初5324号
原告:日照市东港成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东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6731752278。
法定代表人:刘伟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金成,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学,山东海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县妇幼保健院,住所地莒县莒州北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1224945681990。
法定代表人:纪同勤,该院院长。
第三人:日照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城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5541923X6。
法定代表人:陈昊,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日照市东港成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县妇幼保健院、第三人日照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日照市东港成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日照市东港成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铁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钱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