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1122执2211号
申请执行人:孙纪彬,男。
被执行人:日照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莒县城区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祥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孙纪彬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孙纪彬与日照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52800元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560元。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平台冻结被执行人日照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银行账户存款,后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院依职权解除对被执行人账户的冻结。
被执行人日照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履行54052元,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发放申请执行人孙纪彬53360元。
本案执行费741元,由被执行人日照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至此,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至此,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孙纪彬与日照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20)鲁1122执2211号案件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