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联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浩然建材有限公司、山东联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02民初1956号 原告:河北浩然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衡。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山东联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城区新湖南路59号。 法定代表人:车长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北浩然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联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原告河北浩然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浩然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