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1481执1836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中联大坝水泥有限公司乐陵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
负责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联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德城区新湖南路。
法定代表人:车长利,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德州中联大坝水泥有限公司乐陵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联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鲁1481诉前调书347号民事调解书进行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案外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山东联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案执行费12971元。申请执行人德州中联大坝水泥有限公司乐陵分公司认可本案执行完毕,申请结案。故((2022)鲁1481诉前调书34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乐陵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