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24民初259号
申请人:**,男,回族,1987年10月11日出生,住临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俊南,德州德城坤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3月19日出生,住临邑县城区。
被申请人:临邑县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县城苍圣大街19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临邑县宏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请求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临邑县宏建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及相关财产322779元。申请人以其购买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为0220371417000402000004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临邑县宏建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及相关财产322779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