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鲁1424执保32号
申请人:**,男,回族,1987年10月11日出生,住临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俊南,德州德城坤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3月19日出生,住临邑县城区瑞安一区1号楼2单元201室。身份证号:372428196503190012。
被申请人:临邑县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县城苍圣大街19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临邑县宏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请求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临邑县宏建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及相关财产322779元。申请人以其购买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为0220371417000402000004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经本院执行,于2020年1月19日临邑县宏建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邑县支行20337142400100000304951000156的存款344.55元。
至此,被申请人***、临邑县宏建有限公司部分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2020)鲁1424执保32号一案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若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