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鲁1424执保769号
申请人:临邑县宏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宿安乡后刘寨村宿田路以北,法定代表人:杨建
被申请人:临邑县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县城苍圣大街195号,法定代表人:李伟华。
被申请人:张忠林,男,汉族,1984年1月20日生,住临邑县城区洛源路*号内***号。
申请人临邑县宏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临邑县宏建有限公司、张忠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200万元。
经本院执行,于2018年10月15日查封了被申请人临邑县宏建有限公司名下苍圣大街195号房产;查封了担保人XXX名下位于济南市槐荫区西城济水上苑二区6号楼1704房产。
至此,被申请人临邑县宏建有限公司保全事项部分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第(二)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2018)鲁1424执保769号一案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若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