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邑县宏建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临邑县宏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4民初259号之一

原告:**,男,回族,1987年10月11日出生,住临邑县。

被告:***,男,汉族,1965年3月19日出生,住临邑县城区。

被告:临邑县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县城苍圣大街195号。

法定代表人:李伟华。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临邑县宏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生效判决确认,被告临邑县宏建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应解除对临邑县宏建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临邑县宏建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王燕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