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4民初259号之一
原告:**,男,回族,1987年10月11日出生,住临邑县。
被告:***,男,汉族,1965年3月19日出生,住临邑县城区。
被告:临邑县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县城苍圣大街195号。
法定代表人:李伟华。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临邑县宏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生效判决确认,被告临邑县宏建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应解除对临邑县宏建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临邑县宏建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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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王燕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