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26执3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平原县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连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德州国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平原县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德州国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20)鲁1426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德州国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平原县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德州国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对被执行人德州国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2021年1月18日和2021年6月17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德州国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信息。
3.2021年3月15日,在平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德州国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信息,已被我院查封,但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
4.2021年6月21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平原县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通报本案执行情况,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如无法提供其他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全面了解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因暂时无法提供可供执行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尚有未执行到位金额4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鲁1426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怀东
审判员 刘成国
审判员 薛安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白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