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6执389号
申请执行人:平原县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连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德州国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平原县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德州国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德州国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德州国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怀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白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