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6执保334号
申请保全人:**和,男性,汉族,1954年11月19日出生,住平原县。
被保全人:***,男性,汉族,1962年2月1日出生,住平原县。
被保全人:平原县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平原县。法定代表人:蔡连明。
因**和与***、平原县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原县人民法院2021年5月24日生效的(2021)鲁1426民初1322号民事裁定书,保全申请人**和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平原县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328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平原县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支行的账户存款328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怀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白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