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县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平原县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平原县财金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6民初743号之一
原告:平原县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原县城共青团路6号。
法定代表人:蔡连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霞,山东指南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原县财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兴原大街208号。
法定代表人:杨荣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连祥,山东刘连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原县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原县财金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平原县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平原县财金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原县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平原县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芦 峰
审判员 魏新娟
审判员 王秀岩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魏 杰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6民初743号之一
原告:平原县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原县城共青团路6号。
法定代表人:蔡连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霞,山东指南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原县财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兴原大街208号。
法定代表人:杨荣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连祥,山东刘连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原县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原县财金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平原县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平原县财金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原县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平原县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芦 峰
审判员 魏新娟
审判员 王秀岩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魏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