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县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平原县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6民初456号
原告:***,女,住平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平,平原鸿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平原县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平原县。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
被告:***,男,住平原县。
原告***与被告平原县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限期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林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徐红红
书 记 员  王德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