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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6民初954号
原告:***,男,汉族,57岁,住址:山东省平原县桃园街道办事处。
原告:***,男,汉族,出生日期:43岁,住址山东省夏津县***镇。
原告:***,男,汉族,30岁,住址:平原县恩城镇。
原告:***,女,汉族,49岁,住址:山东省夏津县***镇。
原告:***,男,汉族,52岁,住址:山东省平原县***。
原告:***,男,汉族,53岁,住山东省平原县经济开发区。
原告:***,男,汉族,52岁,住址:山东省平原县平原镇十里墅村。
原告:***,男,汉族,53岁,住址:山东省平原县平原镇十里墅村。
原告:***,男,汉族,66岁,住址:山东省平原县***大**。
原告:***,男,汉族,58岁,住址:山东省平原县平原镇***。
原告:韩淑平,男,汉族,42岁,住址:山东省夏津县***镇***。
原告:***,男,汉族,45岁,住址:山东省夏津县***镇双庙村。
原告:***,男,汉族,49岁,住址:平原县王打卦乡前寺村。
原告:***,男,汉族,45岁,住址:山东省夏津县******村。
原告:***,男,汉族,55岁,住址:平原县***梨园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原龙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平原县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原县城共青团路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年勇,男,汉族,53岁,住址:平原县桃园街道办事处***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43岁,住址:山东省郓城县**乡***政村。
原告***、***、韩淑平、***、***、***、***、***、***、***、***、***、***、***、***与被告平原县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任年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有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原告***、***、韩淑平、***、***、***、***、***、***、***、***、***、***、***、***于202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淑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原告***、***、韩淑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原告***、***、韩淑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原告***、***、韩淑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淑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12元、减半收取计5606元,保全费1955元及保全保险费,由原告***、***、韩淑平、***、***、***、***、***、***、***、***、***、***、***、***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