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27民初4032号
申请人:***,女,汉族,1962年7月10日出生,居民,住莒南县。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3年1月6日出生,居民,住莒南县。
被申请人:莒南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隆山路南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168490496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与***、莒南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申请人*群英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2467300.00元,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59900110101816215)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不动产,不动产证号为:鲁(2016)莒南县不动产权第0000446、鲁(2016)莒南县不动产权第0000447号,查封期限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不动产,不动产证号为:鲁(2017)莒南县不动产权第0002944号,查封期限三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不动产,不动产证号为:临房权证莒南字第××、临房权证莒南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
四、冻结被申请人莒南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莒南县人民法院(2019)鲁1327执1098号一案中应收款2467300.00元,冻结期限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或败诉后应当申请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均文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此案关联(2019)鲁1327执保8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