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12执保494号
申请人: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顺达路与紫昇街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45694896H。
法定代表人:燕飞,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省莒南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城隆山路。
法定代表人:纪庆文,董事长。
被申请人:莒南县十字路街道富源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莒南县隆山路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世宝,主任。
被申请人:***,男,1968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申请人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莒南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莒南县十字路街道富源社区居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省莒南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莒南县十字路街道富源社区居民委员会、***价值42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申请人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以其购买的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6121411046020200000450)进行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莒南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莒南县十字路街道富源社区居民委员会、***价值42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不续封的,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张立健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姜金良